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八八五號
聲 請 人 上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蘇州)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
賣價金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七四號、九十九年度
台上字第九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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