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58號
PCDM,91,訴,58,2002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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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甲○公設辯護人 黃菁慧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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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