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甲○公設辯護人 黃菁慧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