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99年度,41號
IPCA,99,行專訴,41,20100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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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99年度行專訴字第41號
                民國99年7月29日辯論終結
原   告 旭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俊溢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日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9
年2 月24日經訴字第0990605218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參加人未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為聲明或答辯。
二、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民國94年7 月22日以「液體過濾器之濾芯固定軸限 位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4212500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281693 號專利 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 94條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 被告審查,以98年9 月25日(98)智專三(三)05018 字第 098206078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 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2 月24日 經訴字第0990605218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
三、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並主張: ㈠系爭專利與民國86年4 月21日公告之第303723號「過濾機濾 芯座構造(一)」新型專利(下稱引證2 )之差異: ⒈引證2 設有等具呈放射狀的長條矩形,形成插孔(85),以 便將支承桿以放置方式放入插孔中,而非敲入該等插孔中 。另引證2 的插孔勢必設計得比支承桿來得大而寬鬆,免 得支承桿件無法插入,或因強力插入而造成結構的損害, 然寬鬆的插孔使得該類的結構在支承桿產生小角度變形中



,無法承受力矩,而容易產生晃動,且底部小角度的晃動 ,將會造成極嚴重的頂部高度差異,而使得過濾品質的嚴 重下降。又引證2 之插孔下方的C 型環,設計目的僅為承 受支承桿的重量,而無法承受反覆敲擊的剪力,亦無與插 孔合作承受力強大力矩之效果。
⒉引證2 之技術並未教示出可以承受固定軸強大壓力、衝撞 剪力及力矩的結構。系爭專利採用具有彈性之中空固定軸 ,非放射狀之支承軸,可快速達到高品質的安裝,且該種 結構可以忍受相當的壓力、剪力及固定軸的力矩,提高濾 水的品質的效果,於提升於過濾品質及可使用性上較引證 2 有顯著的進步。
⒊引證2 之限位擋緣限定,僅有高度變化,並未有抵抗力矩 之效果。
㈡系爭專利改良先前技術(引證1 )之處:
⒈提高力矩能力部分,在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 頁中文新型摘 要中倒數第3 行記載「穩固抵止定位」、「精準一致狀態 」、「提升過濾器效能」。
⒉增進安裝速度部分,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先前技術第1 段倒數第4 行有記載「習知結構無法達到一致的定止深度 」、「進而導致各濾芯頂端高度產生凹凸差異,無法平齊 的組裝瑕疵」,系爭專利之改良記載於說明書第6 頁新型 內容倒數第5 行至最後1 行,雖未具體指明增進安裝速度 部分,但在所屬技術領域中,為提升過濾效能及品質,若 使用傳統之過濾器,須以人工修正安裝瑕疵。
⒊提升過濾器效能部分,在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先前技術 第1 段倒數第4 行之記載,如安裝無瑕疵達到平齊的情形 ,即可提升過濾的品質。
四、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 ㈠引證2 與系爭專利同屬過濾器之技術領域,且原告於其專利 說明書中已自承第1 圖之定位座結構為習知,復於說明書第 7 頁中明指,其主要改良之處在於:該限位座之座孔51底端 具有限位擋緣52,藉以使固定軸20之底端插入時,可達到抵 止定位目的。是以,引證案第6 圖所示之「在插孔85底緣設 有一體橫向延伸形成的限位擋緣C 」之技術,已揭露如系爭 專利「限位座之座孔底端並具有限位擋緣,該限位擋緣係由 該座孔底端向孔中心方向一體橫向延伸形成,藉以供固定軸 底端穩固抵止定位」之技術特徵,在系爭專利其改良之處的 結構特徵已被引證2 所揭示,且引證2 之限位擋緣C 可供濾 芯柱底端作抵止定位,亦具有如系爭專利利用限位座之座孔 底端具有限位擋緣,藉以供固定軸底端穩固抵止定位,俾可



讓過濾器之各固定軸及濾芯之組裝配置得獲得更加穩固之功 效,故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案與系爭專利自 承習知之技術組合(即引證1 )顯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㈡引證2 第六圖所示之限位擋緣C 亦呈環狀形態者,已揭露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該限位擋緣可為一環狀形態」 之技術特徵;按組合引證2 與引證1 已足證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綜上比對,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附屬項(第2 項)亦不具進步性。 ㈢原告雖一再強調系爭專利為金屬材質,引證2 為塑膠材質, 則二者會因材質之不同而影響其製程及空間結構等。然而, 系爭專利為一新型專利,所界定之結構特徵既已見於其專利 說明書所述之習知技術與引證案第6 圖,則有關涉及系爭專 利製程材質之特徵,非所論究者。況濾水器之材質為金屬或 塑膠均為習見,選用不同的材質製作濾水器,製程勢必會配 合材質特性而改變,熟習該項技術者,應對之均有相當程度 之認識,同一技術領域之不同材質與製程之轉換、利用,亦 屬常見,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述之習知技術(即引證1 )與引 證2 之技術內容自可結合應用。
五、本件爭點為原告之系爭專利有無違反核准審定時之專利法第 94條第4 項進步性之規定?
㈠查系爭專利係於94年9 月19日審定准予專利,是系爭專利有 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有效之92年2 月6 日修正公 布之專利法(即現行專利法)為斷。
㈡按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 創作,且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專利法第93條、第94條第 1 項規定,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又新型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時,不得 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同法第94條第4 項定有明文。而新型有 違反同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者,任何人得附具證據,向專利 專責機關舉發之(同法第107 條第2 項規定參照)。準此, 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同法第94條第4 項所定情事而應撤銷其新 型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即參加人)附具證據證明之, 倘其證據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之規定,自應為 舉發成立之處分。
㈢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原告於96年3 月23日更正申請專利範圍,經被告准許並公告 在案,故本件應依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為審查。系爭專利 之申請專利範圍共2 項,其中第1 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 項(見本院卷第58頁之新型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一種液體過濾器之濾芯固定軸限位結構改良,該所 述固定軸呈中空狀,其係穿組過液體過濾器內部之濾芯中心 貫孔,固定軸底端呈往下凸伸狀插組配合於液體過濾器底部 所預設限位座之座孔中,該所述限位座係為一金屬製成之階 徑狀殼體型式,其中該大徑部在上、小徑部在下,小徑部內 對應形成該限位座之座孔;其改良在於:該所述限位座之座 孔底端並具有限位擋緣,該限位擋緣係由該座孔底端向孔中 心方向一體橫向延伸形成,藉以供固定軸底端穩固抵止定位 者。」第2 項:「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液體過濾 器之濾芯固定軸限位結構改良,其中該所述限位擋緣可為一 環狀形態者。」(相關圖式見附圖1 )
㈣參加人所提之引證案:
⒈參加人提出之引證案共2 項:引證1 為系爭專利說明書所 自承之習知技術;引證2 為86年4 月21日公告之第303723 號「過濾機濾芯座構造」新型專利,其公開日期早於系爭 專利申請日(94年7 月22日),與系爭專利同屬過濾機( 器)濾芯構造之技術領域,自得為適格之先前技術。 ⒉被告係以引證1 與引證2 之組合認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2 項不具進步性(見本院卷第19至20、108 頁之 原處分書、準備程序筆錄)。
⒊引證2 之技術內容:
⑴引證2 係關於一種過濾機濾芯座構造( 一) ,在底座頂 面設一承置座,藉頂面凹設之環槽承置濾桶,該承置座 貫設有一中心牙孔,一透空支承座底部之螺合牙部則螺 於中心牙孔,使位於螺合牙部頂部的肩環則密合貼平於 承置座上;該肩環頂部等距凸設的數支承桿,其頂面與 支承座頂面穿設有數插孔,該插孔並與支承桿內部之渠 道及支承座之匯流口相通,與插孔相同形狀之濾芯柱並 外套一濾芯插設於插孔上;藉由支承座螺固於承置座上 者。其申請專利範圍共4 項,其中第1 項為獨立項,其 餘為附屬項(見本院卷第30、40至41頁之新型專利說明 書)。
⑵依引證2 之第六圖(如附圖2 所示),該支承座(80)與 支承桿(83)頂面設有18個插孔(85),該插孔(85)外周係 環設呈圓弧形之座體狀,俾使濾芯(86)內部之濾芯柱(8 7)可穩固插設於插孔(85)中。
㈤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⒈關於系爭專利之創作目的:
系爭專利係以習知過濾器底部之定位座為改良對象,由於 習知過濾器底部之定位座孔(10)呈筆直貫穿孔型式而致濾



芯(12)固定軸(11)底端無法穩固定止,造成影響組裝精密 配合度及濾淨效能之問題點加以改良突破;該所述固定軸 (11)係穿組過液體過濾器內部之濾芯(12)中心貫孔,固定 軸底端插組於液體過濾器底部所設限位座之座孔中(如附 圖1 之第1 圖所示。)是以系爭專利之創作主要特點在於 :該限位座之座孔底端並具有限位擋緣(52),藉以供固定 軸底端穩固抵止定位;藉此創新設計,俾可讓過濾器之各 固定軸及濾芯之組裝配置得獲得更加穩固且精準一致的狀 態,達到提昇過濾器效能及品質之實用進步性(見本院卷 第48頁之系爭專利說明書【新型內容】)。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引證1 、引證2 之技術特 徵比對: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請「該限位座之座孔底 端具有限位擋緣(52),該限位擋緣(52)係由座孔底端向 孔中心方向一體橫向延伸形成」之結構,已見於引證2 第六圖之在插孔(85)底緣有一體向孔中心方向延伸形成 的限位擋緣(C) 。且引證2 之限位擋緣(C) 可供濾芯柱 底端作抵止定位,亦具有如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利用限位座之座孔底端具有限位擋緣(52),藉以供固 定軸底端穩固抵止定位,而使過濾器之各固定軸及濾芯 之組裝配置獲得更加穩固之功效。
⑵原告於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頁【新型內容】及第1 圖, 自承第1 圖之過濾器定位座為習知結構(見本院卷第48 、51頁),並於第7 頁第4 至6 、14至20行指明系爭專 利主要改良之處在於:該限位座之座孔(51)底端具有限 位擋緣(52),藉以使固定軸(20)之底端插入時,可達到 抵止定位目的,且其濾芯(40)之固定軸(20)組裝時,係 先穿組過液體過濾器(30)內部濾芯(40)之中心貫孔(41) ,再使其底端往下插組於液體過濾器(30)底部(31)所設 限位座(50)之座孔(51)中,此一插組過程中,有別於習 知結構的是,該固定軸(20)底端將可利用座孔(51)底端 所增設之限位擋緣(52)將其硬性抵止(如附圖1 之第4 、5 圖所示),進而達成一種穩固限止定位狀態(見本 院卷第49頁)。而引證2 與系爭專利同屬過濾機(器) 濾芯構造之技術領域,其第六圖所示之「在插孔(85)底 緣設有一體橫向延伸形成的限位擋緣(C) 」之技術,已 揭露如系爭專利「限位座之座孔底端並具有限位擋緣, 該限位擋緣係由該座孔底端向孔中心方向一體橫向延伸 形成,藉以供固定軸底端穩固抵止定位」之技術特徵。 且引證2 之限位擋緣(C) 可供濾芯柱底端作抵止定位,



相較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利用限位座之座孔 底端具有限位擋緣(52),藉以供固定軸底端穩固抵止定 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並未產生無法預期的 功效。
⑶至原告雖然主張系爭專利因其結構改良而產生提高安裝 效率、固定軸強大壓力、衝撞剪力力矩云云。惟從系爭 專利之專利說明書全文判斷,系爭專利以限位座之座孔 (51) 底端具有限位擋緣(52),藉以使該固定軸(20)之 底端插入時,可達到抵止定位目的,而有別於習知結構 者乃該固定軸(20)底端將可利用座孔(51)底端所增設之 限位擋緣(52)將其硬性抵止,進而達成一種穩固限止定 位狀態(見本院卷第49頁之系爭專利說明書【實施方式 】),使過濾器之各固定軸及濾芯之組裝配置更加穩固 且精準一致,並提昇過濾器效能及品質(見本院卷第48 頁之系爭專利說明書【新型內容】),即應以此為判斷 進步性要件之重點。至是否因此結構改良而產生提高安 裝效率、固定柱抵抗力矩能力等相關技術內容,並非系 爭專利之創作改良目的,不足作為系爭專利具有進步性 之論據。故原告此部分主張,要無可取。
⑷原告另主張系爭專利克服技術偏見云云,然原告僅指出 習知之過濾器,長期以來具有安裝不易、容易造成工作 人員傷害及安裝品質不佳造成過濾品質下降的問題,至 原告所指系爭專利與引證2 之差異在於其固定軸無須底 部另設限位結構即可固定於底座上,未見原告進一步說 明在該限位座之座孔底端設有限位擋緣,是否為習於該 項技術人士因採用先前技術而捨棄之技術(即如何以系 爭專利克服技術偏見)。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委無可採。 ⑸有關系爭專利與引證2 濾芯柱與插孔固定關係固然有異 ,惟濾芯柱與插孔之組裝方式乃為先前技術之運用,而 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易於思及,並無技術上難以克服之 處。況系爭專利主要改良之處在於該限位座之座孔(51) 底端具有限位擋緣(52),藉以使固定軸(20)之底端插入 時,可達到抵止定位目的,因此,濾芯柱與插孔之固定 關係即非本件所應論究之處。
⑹綜上,引證1 (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自承之習知技術)、 引證2 足以教示過濾機(器)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 識者,依據系爭專利申請當時之技術水準,結合引證1 及引證2 ,即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的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亦未產生 預期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⒊雖系爭專利之獨立項(即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的技術特 徵已為引證1 、引證2 所揭露,而不具進步性,然由於依 附於獨立項之各附屬項(即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具有所 依附之第1 項以外之技術特徵,未必不具進步性,仍應再 就各附屬項之附屬特徵作進一步之審查,此即逐項審查之 原則。
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部分: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為依附於第1 項獨立項之 附屬項,除包含第1 項所有之技術特徵之外,第2 項進 一步限縮界定其中「該所述限位擋緣可為一環狀形態者 」。
⑵引證1 、引證2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於前述。又引證2 第六圖所示之 限位擋緣(C) 呈環狀形態,亦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2 項「該限位擋緣可為一環狀形態」之附屬技術 特徵。故引證1 所揭示之先前技術結合引證2 ,即已完 全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整體技術特徵, 而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1 、引證2 之 組合顯能輕易完成。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利 用限位座之座孔底端具有環狀型態限位擋緣(52),藉以 供固定軸底端穩固抵止定位,此相較於引證2 環狀型態 之限位擋緣(C) 可供濾芯柱底端作抵止定位之功效,亦 未產生無法預期的功效。故引證1 、引證2 之組合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進步性。六、從而,經整體技術特徵比對,系爭專利之主要結構與技術已 為引證1 、引證2 所揭示,而為所屬過濾機(器)之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顯能輕易完成者,不具有進步性。故被 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而為「舉發成 立」之處分,參照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於法並無不合。訴 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原告主張前詞,請求撤銷訴願 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院判決結果無 涉,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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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