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總誠即振贏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徐祐偉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北昌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店訴字第3號給付貨款事件,被告提起損害
賠償反訴,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30,726元及自民國97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30,726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給付買賣價金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於簡易訴訟程序中提起反訴,其反訴聲 明原請求判命:原告即反訴被告應給付被告即反訴原告新台 幣(以下同)1,557,491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已逾50萬元,致其訴之全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 及第2項之範圍,經本院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嗣反訴原 告於98年3月23日具狀改為請求給付1,565,491元之本息。核 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及 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均尚無不合。
二、原告即反訴被告起訴主張:被告即反訴原告北昌五金有限公 司(下稱北昌公司)於民國97年5月至6月間,陸續委託伊加 工木地板數批,伊業已依約完成交付,並經北昌公司親收, 於出貨單上簽收,經伊統計後開立統一發票二紙,金額分別 為新台幣(下同)15,903元及114,823元,合計為130,726元 ,惟北昌公司竟未依約給付加工款,雖經催討,亦未獲置理 ,爰本於上開承攬契約關係,起訴請求北昌公司應如數給付 上開加工款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其反訴答辯略以:北昌公司反訴部分之請求,或與兩造加工 之約定不符,或未提出具體證據,所為請求並無理由。伊係 依據定作人即北昌公司之指示而加工,北昌公司委託伊加工 之範圍僅:由伊以砂光機將原本高低不平、有凹痕、壓痕之 木地板砂平;以修邊機將原本彎曲之木地板修直;以四面刨 機器、雙頭打榫機製作公榫及母榫;最後再以砂光機提高木 地板材質表面之光潔度等,並不包括處理木材本身諸如脫膠 、蟲洞、凹洞、細縫、指接空隙、死節等瑕疵。因此,有關 反訴原告遭客戶以木材本身有脫膠、蟲洞、凹洞、細縫、指 接空隙、死節等瑕疵為由,而要求退貨之情形,均與伊無涉 ,北昌公司關此所為賠償請求均屬無據等語置辯。並反訴答 辯聲明:反訴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 免為假執行。
三、被告即反訴原告對於陳總誠即振贏企業社(以下簡稱振贏企 業社)所請求之加工款金額無意見,惟以:振贏企業社所加 工的每一批木板裁割線都不平直,而因兩造前有試作之測試 ,故伊基於互信原則未予詳察該批加工木材是否符合原約定 品質,便直接載往向伊購買木質地板之多位買受人所指定處 所,其間經買受該批木質地板之買方告知後,方察覺交由振 贏企業社加工之木質地板具有不準、不直等嚴重瑕疵,因而 屢遭客戶退貨及退款並造成伊之重大損失,訴外人劉英南與 介紹人丙○○曾多次前往反訴被告工廠向負責人陳總誠先生 告知加工木板具有嚴重瑕疵,並希冀反訴被告能妥適處理善 後之修繕事宜,惟反訴被告不僅否認加工木板具有瑕疵,更 拒絕修繕,且堅稱若有瑕疵,願全數買回,伊迫於無奈,祇 得同意暫由反訴被告委派司機「蔡茂昌」將反訴被告廠內之 加工木板成品共計205.25坪載運送至位於台中縣大雅鄉之伯 僑噴漆廠內堆置,詎原告即反訴被告不思己過,竟向伊請求 瑕疵加工物之報酬,殊屬違法悖理,於振贏企業社修補瑕疵 前,伊得拒絕給付加工款;且北昌就所造成伊受有材料被退 貨及不能使用等之損失,振贏企業社應賠償伊所受之損失計 1,565,491元(所受損失項目及金額明細詳如附表一所示) ,伊主張與原告即反訴被告之加工款債權抵銷,抵銷後原告 已無承攬報酬請求權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免為假執行。 其反訴起訴主張:因反訴被告所加工的每一批木板裁割線都 不平直,造成伊受有材料被退貨及不能再使用等之損失,伊 所受之損失計1,565,491元(所受損害項目及金額明細詳如 附表一所示),係因反訴被告未為完全給付所致,反訴被告
應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反訴聲明:反訴被告 應給付反訴原告1,565,491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爭點整理:
本件經兩造同意由本院函請訴外人台灣省室內設計裝修商業 同業公會聯合會於98年4月3日會同兩造至伯喬噴漆廠取樣北 昌公司委請振贏企業社加工之木地板3箱進行鑑定,並經該 會以98年5月18日省室聯泰字第9803140號函檢附鑑定報告書 完成鑑定(以下簡稱鑑定報告)。
(一)本訴部分:
北昌公司於97年5、6月間陸續委託振贏企業社加工木板材 料數批,振贏企業社陸續加工後亦分批交付北昌公司或北 昌公司指定之後續加工廠,並分別開立統一發票2紙請款 ,金額分別為15,903元及114,823元,共計130,726元,惟 北昌公司迄未給付加工款。而兩造間未訂定書面契約,僅 以出貨單為準。就加工項目(範圍)及單價,北昌公司原 表示並無意見,惟嗣則執詞爭執,振贏企業社主張受委託 加工之範圍係:以砂光機將原本高低不平、有凹痕、壓痕 之木地板砂平;以修邊機將原本彎曲之木地板修直;以四 面刨機器、雙頭打榫機製作公榫及母榫;最後再以砂光機 提高木地板材質表面之光潔度等,約定每坪加工費為100 元,並以施工流程總坪數共計1,245坪為計算基準; 北昌公司則稱委託施作範圍包括:應以砂光機將原本高低 不平、有凹痕、壓痕之木地板砂平;續以四面刨機器修直 ;再以雙頭打榫機製作公榫及母榫;末以砂光機提高木地 板材質表面之光潔度,約定每坪加工費為180元等語,並 否認係以施工流程總坪數為計算基準。
是本訴部分兩造間主要之爭執即在於:兩造所約定之加工 範圍為何?每坪加工單價究為100元或180元?加工坪數究 為若干坪?經振贏企業社加工之木質地板是否有不準、不 直、不平等嚴重瑕疵之不完全給付情形?北昌公司可否以 振贏企業社未修補瑕疵為由拒絕給付加工款?其抵銷之抗 辯是否有據?
(二)反訴部分:
北昌公司分批將木板材料交由振贏企業社加工,北昌公司 事先曾請振贏企業社試作6支,因認標準正常,故請振贏 企業社開始製作生產,惟陸續交貨後,北昌公司稱發現多 處工地出現相同問題(不準、不直、正反面放錯),北昌 公司遂將未加工之木板材料載回,並向振贏企業社反應,
但未獲振贏企業社處理。北昌公司主張共計受有如下之損 失:
⒈97.5.28賣出60坪木板材料予訴外人賴德豐,97.6.3向振 贏企業社載運所加工之木板材料直接送往賴德豐之三芝工 地內,但賴德豐於97.8.27以該批材料不直無法企合,且 木板表面蟲洞過多,無法施作為由,予以全數退貨,共損 失258000元;
⒉現有成品205.25坪、廢成品65.12坪,均放置於台中縣大 雅鄉之伯僑噴漆廠內,嗣因振贏企業社加工疏忽又增加為 270坪,共損失加工費112888元及材料費0000000元( 270.37坪*4300元/坪=0000000元); ⒊另有放置於桃園另處工地之23坪材料(雖已釘好,但客戶 不願意驗收及付款),共損失144900元(23坪*6300元/坪 =144900元)(含施工及防腐夾板);
⒋以上共計受有損失0000000元。
惟振贏企業社辯稱北昌公司委託伊加工之範圍僅如前所述 ,並不包括處理木材本身諸如脫膠、蟲洞、凹洞、細縫、 指接空隙、死節等瑕疵,北昌公司以遭客戶以木材本身有 脫膠、蟲洞、凹洞、細縫、指接空隙、死節等瑕疵為由, 而要求退貨,均與伊無涉等語。是反訴部分兩造間主要之 爭執應在於:北昌公司委託振贏企業社加工之範圍有否包 括處理木材本身諸如脫膠、蟲洞、凹洞、細縫、指接空隙 、死節等瑕疵?北昌公司遭其客戶以木材本身有脫膠、蟲 洞、凹洞、細縫、指接空隙、死節等瑕疵為由,而要求退 貨,及經振贏企業社加工之木質地板是否有不準、不直等 嚴重瑕疵,而有不完全給付之情形?北昌公司因而受有貨 款損失等共計1,565,491元(詳如附表一所示),可否請 求振贏企業社賠償?
五、本訴部分:
㈠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 明文。經查,振贏企業社主張兩造間有承攬關係存在,為北 昌公司所不否認,並有振贏企業社提出之出貨單10件及統一 發票2件在卷可稽,堪認為真正。北昌公司雖辯稱振贏企業 社加工之木地板有瑕疵,致其遭客戶要求退貨,其得拒絕給 付報酬云云。惟查:本件經訴外人台灣省室內設計裝修商業 同業公會聯合會鑑定後提出鑑定報告略謂:若以業界通常之 技法及通常加工要求,本件現場取樣之木地板成品檢驗,尺 寸規格為180x12.5x1.6cm實木積成材,平直度以通常之技法 加工僅屬合於一般標準,並無不準、不直、不平等瑕疵(見
鑑定報告第4頁第㈡項鑑定結果),且按取樣成品鑑定及送 SGS鑑定報告書數據顯示,並未有明顯之收縮、膨脹、變型 等瑕疵(見鑑定報告第5頁第㈢項鑑定結果);核與振贏企 業社自行測試並無不直、不準情形之結果相符,有振贏企業 社提出之組裝測試照片在卷可參。雖北昌公司以上開鑑定結 果所稱之「一般標準」未見所指為何,及與其出貨後屢遭客 戶解約退貨之情不相一致,而質疑該鑑定報告所稱「並無不 準、不直、不平等瑕疵」之結論,並聲請將其前先行委託振 贏企業社打樣試作之木地板,與鑑定時取樣之木地板成品進 行檢驗比對,及請鑑定單位敘明鑑定結果所稱之「一般標準 」所指為何、實際進行查驗之數據及測試之方式為何等語。 經本院函請鑑定單位台灣省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公會聯合會以 98 年7月29日省室聯泰字第9803151號函復仍載明略以:依 取樣之木地板成品檢驗結果,確實僅合乎一般標準,含水率 及吸水厚度膨脹率,依照試驗數據報告勉強可達到最低標準 成品並無不準、不直、不平等瑕疵等語,雖該函另稱:若進 一步提高按公共工程查驗標準,(特定標準)木板於加工前 須浸泡化學藥劑,並經高週波熱壓機程序處理,不過雙方在 委託加工時,須事先言明加工內容之約定等語,惟查,北昌 公司並未能舉證證明兩造間有約定應經上述之加工內容,其 仍一再爭執該鑑定報告之方式、過程、數據及內容,要非可 取。綜上,足見經振贏企業社加工之木質地板雖經鑑定單位 依取樣之木地板成品檢驗結果,僅合乎一般標準,含水率及 吸水厚度膨脹率,依照試驗數據報告勉強可達到最低標準成 品並無不準、不直、不平等瑕疵,惟既無不準、不直、不平 等嚴重瑕疵之不完全給付情形,是北昌公司所辯即無可取。 ㈡兩造所約定之每坪加工費單價究為100元或180元部分。經查 ,振贏企業社自始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上即均記載板料加工 之單價為100元,嗣並主張伊係以所受委託加工之工項即: 以砂光機將原本高低不平、有凹痕、壓痕之木地板砂平;以 修邊機將原本彎曲之木地板修直;以四面刨機器、雙頭打榫 機製作公榫及母榫;最後再以砂光機提高木地板材質表面之 光潔度等四項,並以每項加工項目之加工面積總和,乘以單 價而得出加工費用,即1,245坪x100元,再加百分之5營業稅 ,即為130,726元,核與所提出之派工單內容及統一發票金 額亦均相符,而北昌公司對上述四項加工項目部分並不爭執 ,足見應以振贏企業社所稱約定每坪加工之單價為100元一 節為屬可取。而北昌公司辯稱兩造約定之每坪加工費單價為 180元云云,則無可取。
㈢綜上,原告振贏企業社既已依約完成承攬工作,被告北昌公
司自應依約給付報酬,北昌公司以振贏企業社加工之木質地 板有不準、不直、不平等嚴重瑕疵之不完全給付情形,並以 振贏企業社未修補瑕疵為由拒絕給付加工款云云,即無可取 ,且北昌公司對於振贏企業社所請求之加工費金額並無意見 ,從而,振贏企業社依據承攬契約,請求北昌公司給付報酬 130,72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反訴部分: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經查,反訴原告北昌公司主張因 反訴被告振贏企業社所加工之木地板有瑕疵而遭客戶退貨, 致其受有258,000元之損失一節,固據其提出振贏企業社所 出具之出貨單一件(日期及單號為97年6月3日,4792號)及 賴豐德出具之收據一件為證,振贏企業社雖爭執該件為北昌 公司自行派車取貨,並非由伊直接送至北昌公司指定之客戶 處,該批木地板是否出自伊所加工尚有疑義云云。而查,該 批木料雖係北昌公司自行派員運送者,惟係運送至「三芝鄉 北勢子12-1號」,由賴德豐之受僱人吳永勝簽收等情,業據 證人吳永勝到庭結稱在卷可參,參以證人吳永勝與兩造間並 無任何利害關係,衡情應無迴護北昌公司之必要,振贏企業 社否認該批木料為其所加工云云,尚無可取。惟按該批木地 板遭退貨之原因除包括地板板材不直無法契合外,另有地板 表面之蟲洞過多等原因,有北昌公司提出之賴德豐所寄存證 信函在卷可稽,足見遭客戶要求退貨之原因尚包括北昌公司 本身提供之地板原料有蟲洞之瑕疵所致。
㈡而查,系爭之木地板並無「不準、不直、不平」及「收縮、 膨脹、變型」等瑕疵,振贏企業社就木質地板之加工並無不 準、不直、不平等嚴重瑕疵之不完全給付情形,業經論述如 上(並見卷附鑑定報告第4頁第㈡項鑑定結果及第5頁第㈢ 項鑑定結果),且該批木料係北昌公司自行派員運送至「三 芝鄉北勢子12-1號」,由賴德豐之受僱人吳永勝簽收者,亦 據論述如上。是該二批木地板自運送交貨予賴德豐起至送請 鑑定人鑑定時止,已相隔約10個月,衡諸一般經驗法則,如 在10個月前已發現木地板有不直無法契合之情形,則經10個 月後,該項不直無法契合之情形理應因受潮及時間之經過等 因素而致益加嚴重,始為合理,惟經鑑定結果,系爭之木地 板反而並無「不準、不直、不平」及「收縮、膨脹、變型」 等瑕疵,是依經驗法則及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自難認振贏 企業社就該批木質地板之加工過程有何造成不直無法契合之
責任,北昌公司之主張已嫌無據;至該地板表面之蟲洞過多 等原因,則因振贏企業社所受委託加工之工項僅有上開以砂 光機將原本高低不平、有凹痕、壓痕之木地板砂平等四項, 並不涉及系爭木地板之本身材質問題,顯見該等瑕疵應係因 北昌公司提供之地板原料本即存在有蟲洞過多等之瑕疵,自 難認為係可歸責於振贏企業社所致。
㈢又北昌公司雖主張伊委託振贏企業社加工之範圍包括處理木 材本身諸如脫膠、蟲洞、凹洞、細縫、指接空隙、死節等瑕 疵云云,惟為振贏企業社所否認,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 自應由主張該有利於己事實之北昌公司負舉證責任。而查, 依振贏企業社所提出之上開出貨單之註記所示,有註明「需 補土」、「已補土」等字樣,為兩造所不爭,是如兩造間已 約定加工之範圍包括處理木材本身諸如脫膠、蟲洞、凹洞、 細縫、指接空隙、死節等瑕疵者,則振贏企業社應毋須另於 出貨單上加註上述文字,否則豈非正好顯示其並未依約加工 ,而有違約之嫌;而北昌公司亦不須再行委託伯僑噴漆廠另 行補土(見伯僑噴漆廠之員工即證人乙○○98年6月3日之證 詞),而增加費用,惟北昌公司竟再委託伯僑噴漆廠另行補 土,足見振贏企業社所辯稱北昌公司委託加工之範圍,雖或 須先「選面」(理由另詳後述),惟應不包括補土等瑕疵一 節,堪認可取。況依鑑定報告雖於鑑定項目㈠之鑑定結果略 稱::::由附件㈡派工單工作名稱「單面砂光」項目應有 內含諸如木材本身脫膠、蟲洞、凹洞、細縫、指接空隙、死 節等之一般修復,但較為嚴重瑕疵材質應以淘汰並加以管制 ,以防混雜於良品中使用等語(見鑑定報告第3頁至第4頁鑑 定結果),而查,振贏企業社曾分別於97年5月21日及同年 月26日將花梨1件以「不良」未加工退回及將紫檀指接計4件 「未加工」退回等情(見派工單編號4764及4774),亦為兩 造所不爭,足見振贏企業社確有於「單面砂光」工作項目將 木材本身脫膠、蟲洞、凹洞、細縫、指接空隙、死節等之較 為嚴重瑕疵材質加以淘汰管制,以防混雜於良品中使用等情 ,核與上開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㈠所述亦相符,果如兩造約 定之加工範圍有包括處理木材本身諸如脫膠、蟲洞、凹洞、 細縫、指接空隙、死節等瑕疵者,則振贏企業社即不應將之 退回,是振贏企業社所辯稱北昌公司委託加工之範圍不包括 處理木材本身諸如脫膠、蟲洞、凹洞、細縫、指接空隙、死 節等瑕疵等語,尚非虛妄,而屬可取;北昌公司主張伊委託 加工之範圍包括處理木材本身諸如脫膠、蟲洞、凹洞、細縫 、指接空隙、死節等瑕疵云云,則無可取。
㈣至關於北昌公司委託加工之範圍,部分產品雖確應有約定包
括選面即派工單(共三張)上勾選「實木:非柚指接,坪數 358.45坪」部分、及按照已砂過的面板作,不用再選面即派 工單上勾選「實木:B級花梨指接,坪數70.77坪」部分,至 派工單上勾選「花梨、雜木,坪數26.89坪」者則未記載是 否須選面,核與證人即受僱於振贏企業社擔任廠長之王丕宏 到庭所證稱:「原告交給被告的木材是由我分配給員工加工 ,木材我有看過,木材是分三批送過來的,第一批是單純修 改的,第二批是非洲柚木,第三批是花梨木,全部都是要作 成型加工的。大部分的材料本身有脫膠、蟲洞多、厚度不足 的情形,大部分的花梨木來料時就選錯面,花梨木也有脫膠 、蟲洞多、厚度不足的情況。」、「被告沒有跟我說,指示 跟我的老闆說,我的老闆再寫派工單給我,我依據派工單來 施作,如果有問題反應給我老闆。我加工的範圍不包括修復 脫膠、蟲洞多、厚度不足,厚度不足的木板在加工前淘汰不 做了,退還給被告。補蟲洞的費用很高,不在加工的範圍內 。如果嚴重脫膠就不加工,小縫隙被告自己回去補,不在我 們的加工範圍內。(脫膠是被告送過來的材質是一小塊一小 塊結合起來,如果接的不好就會裂開,嚴重會掉落。)」、 「是由客戶跟老闆談,談好後,老闆會將內容寫在派工單上 ,我們按照派工單上的內容程序來加工。」、「(加工的過 程中)我有反應厚度不足、花梨木選錯面、蟲洞多及脫膠的 問題。蟲洞多沒有幫她們修補。選錯面的部份老闆有請被告 戊○○到我們公司查看。被告說選錯面的木板按照已經砂光 過的那一面繼續作。」、「(出貨單上有記載部分的木板有 「已補土」三個字)是因為員工不知道補土沒有包含在加工 範圍內,有補一點點,後來就沒有做了,因為不包含在加工 的範圍。」、「(所言花梨木有脫膠的情形,數量有多少? )數量不少,比例一成左右有脫膠的現象。脫膠就不加工。 但如果有木板膠合時有一點小縫的部份我們會加工,嚴重就 不加工。」、「(嚴重不加工部分,後來如何處理?)就退 回。」、「(原告所提出的B級花梨指接的派工單。為何沒 有脫膠嚴重退回的記載。)有用出貨單作退回的動作,沒有 記載在派工單上。」、「(由原告所提出的花梨雜木的派工 單。為何有退回無法加工花梨木的記載。)那一批就是修改 的,有厚度寬窄的不能修改的就退回,所以特別的註記。」 、「(為何坪數較少有寬窄不一問題,向老闆反應後有簽名 ,而坪數較多嚴重脫膠之花梨木僅向老闆反應,而未簽名註 記?)寬窄不一部分在調機器的時候就發現了,就簽名了, 後來就發現正反面的問題,就向老闆反應,老闆就有請被告 來查看,就繼續作,才發現脫膠的問題,這一部分我漏未記
載。」、「(請問證人有無看到戊○○過去找你們老闆,有 告訴他說正反面選面問題後,繼續在已經砂平的木面上加工 ,這是你親眼見的事情嗎?)戊○○有去查看我知道,機器 操作員田正光跟老闆有在場,事後我有問操作員,操作員說 照被告的意思在砂光那一面施作。」、「(花梨木也有厚度 不足的問題嗎?厚度一般要達什麼程度才認定厚度不足?) 依照客戶的要求來決定。」、「(加工的木材後來有更改要 施作的厚度嗎?)後來有改厚度。還有有一些厚度不夠,厚 度不夠的數量,我沒有正確的統計。厚度不足退回的工作我 沒有參與。」等語相符(均見本庭98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筆 錄),足證北昌公司主張振贏企業社就受委託加工之木質地 板因選錯面,致不堪使用云云,仍無可取。
㈤北昌公司雖另主張測試方法應將系爭木地板以公榫配公榫、 母榫對母榫拼接在一起測試云云,並由證人丙○○證稱略以 :伊請教朋友說六尺長木板要公對公、母對母併合才能看有 無密合等語(見本庭98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然為振 贏企業社所否認,而按諸一般正確拼接方法應係公榫搭配母 榫始能組裝,是北昌公司此一主張自非有據。從而,北昌公 司以此測試方法之結果主張系爭木地板有不準、不直等瑕疵 云云,即非可取。
㈥北昌公司復以因系爭加工地板有瑕疵,導致其於桃園另處工 地之23坪材料(雖已釘好,但客戶不願意驗收及付款),共 損失144900元(23坪*6300元/坪=144900元)(含施工及防 腐夾板)云云。惟查,系爭木地板經鑑定後,並無「不準、 不直、不平」及「收縮、膨脹、變型」等瑕疵,振贏企業社 就木質地板之加工即無不準、不直、不平等嚴重瑕疵之不完 全給付情形,業經論述如上(並見卷附鑑定報告第4頁第㈡ 項鑑定結果及第5頁第㈢鑑定結果),且兩造間約定加工之 範圍不包括處理木材本身諸如脫膠、蟲洞、凹洞、細縫、指 接空隙、死節等瑕疵,亦非因振贏企業社就木質地板之加工 過程中有何選錯面之情形等,亦均據論述如上;此外,北昌 公司復未能舉證證明系爭木地板有何其他可歸責振贏企業社 之事由而致有瑕疵,從而,北昌公司主張因系爭加工地板有 瑕疵,導致其於桃園另處工地之23坪材料,雖已釘好,但客 戶不願意驗收及付款,共損失144900元(23坪x6300元/坪=1 44900元)(含施工及防腐夾板)云云,自亦非可取。 ㈦綜上,反訴原告北昌公司以伊委託反訴被告振贏企業社加工 之範圍有包括處理木材本身諸如脫膠、蟲洞、凹洞、細縫、 指接空隙、死節等瑕疵,惟反訴被告未加處理,致伊遭客戶 以木材本身有脫膠、蟲洞、凹洞、細縫、指接空隙、死節等
瑕疵為由,而要求退貨,及經振贏企業社加工之木質地板有 不準、不直等嚴重瑕疵,而有不完全給付之情形,伊因而受 有貨款損失等共計1,565,491元(詳如附表一所示)云云, 既均無可取,從而,北昌公司反訴請求振贏企業社應予如數 賠償本息云云,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七、綜上所述,本訴部分,原告振贏企業社已依約完成承攬工作 ,被告北昌公司自應依約給付報酬,北昌公司以振贏企業社 加工之木質地板有不準、不直、不平等嚴重瑕疵之不完全給 付情形,並以振贏企業社未修補瑕疵為由拒絕給付加工款云 云,為無可取,從而,振贏企業社依據承攬契約,請求北昌 公司給付報酬130,72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反訴部分 ,反訴原告北昌公司主張因可歸責反訴被告振贏企業社之事 由,致所承攬完成之加工之木質地板確實具有不準、不直等 嚴重瑕疵,且拒絕修補,伊得依民法第492條及第495條第1 項規定,請求反訴被告賠償合計之損失1,565,491元【詳如 附表一所示】之本息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八、本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被告如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反訴部分,反訴原告之訴,既遭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及其餘所辯及聲請現場組裝測試等,本院認即無 必要,均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十、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反訴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 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一:反訴原告請求給付明細表
賠償項目 數量及品名 計算依據 合計金額
(一)貨款損失 60坪非洲柚木 實際售價 258,000元(二)貨款損失 23坪花梨木 實際售價 144,900元
(三)物損 270.37坪非洲柚木 每坪成本價 1,162,591元合計總金額: 1,565,4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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