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99年度,105號
SSEV,99,新簡,105,20100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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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長佳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 人 龍辰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7月20 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 書及詢問簡答表各1紙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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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辰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佳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