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乙○○
甲○○
丙○○
上列聲請人與泰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泰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非顯無勝訴之望,但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受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核通過,准予法律扶助,爰向 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 決定通知書及民事起訴狀繕本等以為釋明。經本院審閱聲請 人所提事證,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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