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198號
原 告 尚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
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陸佰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葉明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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