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99年度,198號
GSEV,99,岡補,198,2010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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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198號
原   告 尚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
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陸佰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葉明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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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