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1年度,1068號
PCDM,91,聲,1068,2002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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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三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淨重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六一五號被告甘義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淨重一公克),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法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云云。
三、經核屬實,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 崑 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灥 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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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