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聲字,99年度,104號
SLEV,99,士聲,104,201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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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大展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尚宏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台 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全字第43號裁定准許,提供擔保金新 臺幣(下同) 890萬元,據以向本院聲請假扣押扣押,嗣兩 造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重訴字第 306號 判決聲請人勝訴且確定在案。聲請人為領回擔保金,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 1項規定,於99年 6月30日以存證信函 催告相對人確認是否行使權利。惟相對人之戶籍所在地台北 市○○區○○路 439號 3樓,係台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 因相對人遷移新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 又經本院函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查訪相對人是否仍 居於台北市○○區○○路 2段 188號 5樓之舊址,經查訪發 現相對人亦未居住上開舊址,此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 局函,在卷可稽。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存證信 函、退件信封、戶籍謄本、民事裁定、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 書等影本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附件:
主旨:為催告台端於文到21日內就本公司提存之假扣押擔保金行 使權利,詳如說明,敬請查照。
說明:




一、本公司為台端與程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江金鎮連帶損害賠 償事件,曾具狀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假扣押裁定 ,並經該院以98年度審全字第43號裁定准許在案,本公司並 以98年度存字第1264號提存書,提存擔保金新臺幣 890萬元 在案。
二、本件損害賠償訴訟業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 3 06號判決確定在案,台端為受擔保之利益人,如因假扣押受 有損害,請於文到21日內對本公司提存之上開擔保金行使權 利;逾期不行使,本公司即向法院聲請發還上述擔保金,敬 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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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展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