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調字第727號
聲 請 人 杰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林聖鈞律師
複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
相 對 人 求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工程合約書提出本件訴訟,惟依系爭契約第 11條約定:雙方同意以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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