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872號
原 告 甲○○
原告請求被告銘基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等事件,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486,54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原告僅繳納1,00
0 元,尚欠4,29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
餘額4,29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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