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勞簡字,99年度,11號
SLEV,99,士勞簡,11,2010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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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士勞簡字第11號
原   告 甲○○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浤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台幣伍萬壹仟叁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伍萬貳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戊○○新台幣捌萬捌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台幣伍萬柒仟叁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己○○新台幣伍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叁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 原告五人原均受僱於被告公司,並按月領受工資。詎民國 98年7 月初被告無預告歇業,被告法定代理人行蹤不明, 致原告五人無法領取被告原應於98年7 月6 日給付的98年 6月份工資。
2 原告五人在98年6 月得領取的工資,其中原告甲○○為51 351 元、原告乙○○為52026 元、原告戊○○為88360元 、原告丁○○為57387元、原告己○○為55552元。 3 為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五人分別如主文第一項至第五 項所示的金額,及均自98年7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97年度各類所得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工資一覽表、台北縣政府函、台北市政 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案件協調會紀錄、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 細資料表、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98年6 月薪資明細表等為



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 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五人分別如主文第1 項至第5 項所示的金額及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為裁判費3310元(原告原起訴請求339830元,嗣後 減縮為304676元,故裁判費為331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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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浤喆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