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510號
原 告 蘇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5,3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原告僅繳納
500元,尚欠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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