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99年度,510號
CYEV,99,嘉簡,510,2010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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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510號
原   告 蘇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5,3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原告僅繳納
500元,尚欠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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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蘇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