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213號
原 告 華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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