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調字,99年度,204號
CYEV,99,嘉小調,204,201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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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新內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丁○○
代 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小調字第204號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
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李文政
  通   譯 鍾若喬
  調 解 委員 黃秀敏
  調 解 委員 吳碧娟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新內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到
  代 理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丁○○ 到
  代 理 人 丙○○ 到(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提出證據原本,法官核對無異,閱後發還)
相對人代理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
  幣壹萬貳仟柒佰玖拾伍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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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