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經濟大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小調字第196號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下午2時18分在本院嘉義簡易
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李文政
通 譯 鍾若喬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調 解 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經濟大國管理委員會 到
代 理 人 丁○○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代 理 人 乙○○ 到(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代理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