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159號
原 告 龍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郭錦綢
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律師
被 告 徐寶進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44號損害賠償之訴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原告主張其對被告有主動債權得抵 銷,而上開主張,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44號損 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 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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