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四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九○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十七號二樓「時代網 際網路館」之負責人,明知「戰慄時空之絕對武器CS版」電腦遊戲軟體係美商 德拉威洲公司 Sierra On-line Inc.公司之Havas Interactive 公司享有著作 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並專屬授權松崗電腦圖書資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松 崗公司)在臺灣地區發行,竟意圖營利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間,在其經 營之上開店內,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下載上開電腦遊戲軟體於其店內 設置之四十七部電腦主機內而重製,並基於概括犯意,自重製之時起,以每小時 新臺幣(下同)三十元之代價,連續擅自供不特定之顧客使用娛樂,侵害松崗公 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九十年六月十一日十六時許,在上址為警當場查獲,並扣 得電腦主機(含螢幕、鍵盤、滑鼠、喇叭)四十七部(內均含遊戲軟體),因認 被告甲○○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九十二條之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罪 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松崗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 著作權法第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二條等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足稽,揆諸前項說明,本 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鴻 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 蔚 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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