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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99年度,408號
NHEV,99,湖小,408,201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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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鉅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3 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
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皆為行政院衛生署建立死亡通報電子系統計畫成員之一,經該署撥發補助款與被告後,被告應依計畫所定,另撥部分經費予原告。詎料,被告經以支票支付款項後,原告卻無得兌現該票據。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3,810元及自民國99年4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算之利息等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之事實,雖經提出帳項異常催告單、支票以及退票 證明等為證。然按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又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7款、第400條、第521條規定可明。經查:原告曾於99年3月 間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99 年3 月31日准予核發支付命令,嗣寄存送達被告之住所,且 生送達效力,後被告收受上開支付命令後未曾於20日內對該 支付命令異議,此有上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在卷可查,且 為原告所不爭,則此項同一訴訟標的既經原告聲請法院核發 支付命令確定,依前揭規定,自不得再就同一訴訟標的更行 起訴,原告再行起訴,於法尚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三、從而,原告本於票據關係訴請被告給付43,810元及自99年 4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原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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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