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9年度,886號
SJEV,99,重簡,886,2010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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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重簡字第886號
原   告 丙○○○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恆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99年8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貳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1、2月間向原告購買塞閥、 逆止閥、過濾器等配管材料,貨款共計新臺幣 (下同)209,2 09元,原告依約交付上開貨品後,被告竟未依約給付該貨款 ,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等事實,業據其提出送貨單 、對帳表及存證信函各1份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 詞辯論期日未到庭,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 ,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8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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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恆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丙○○○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