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小字第824號原 告 五合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建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