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9年度,1202號
KSEV,99,雄補,1202,2010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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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202號
原   告 林易佐即運發企業行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213元,應繳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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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