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512號
原 告 宋珠虎
訴訟代理人 宋能正
被 告 歐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辯論終結,定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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