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9年度,1280號
KSEV,99,雄簡,1280,20100917,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望修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鄧日新
      黃世玉
被   告 江岳勳
      楊玲香
      江文盛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128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9 月9 日上午10時1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7日下
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朱家毅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柒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江岳勳於民國94年1 月31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楊玲香江文盛向伊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 156,592 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 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 還期,而借款人於96年6 月畢業,依約應自97年7 月1 日開 始還款,詎被告自98年9 月25日起即不為清償,尚積欠伊如 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放款客戶授信 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就學貸 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訴訟費計算式:
裁判費 1,330元
(新臺幣)
合計 1,330元

1/1頁


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