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司雄補字,99年度,74號
KSEV,99,司雄補,74,2010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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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74號
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
  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1 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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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