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74號
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
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1 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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