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秩聲字,99年度,5號
FYEM,99,豐秩聲,5,201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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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豐秩聲字第5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甲○○
相 對 人
即處分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處分機關即臺中
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於民國99年7月23日所為之中縣豐警偵秩字第0
990034687號處分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以聲明異議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88條第2款規定之行為,而處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 罰鍰:
⑴時間:民國99年7月10日11時35分許。 ⑵地點:臺中縣豐原市○○里○○鄰○○路283號。 ⑶行為:任意採折張興成所栽種農作物瓜藤。
二、按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 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次按法院受理違反 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一)前揭處分書所載地點與事實不符 ,地點應係東陽路285巷43號之後院欄杆,而非東陽路283號 。(二)異議人並未有任意破壞張興成之農作物之行為。且 東陽路285巷52號之住戶,原先於上揭東陽路285巷43號之後 院欄杆內種植農作物,卻遭張興成數次破壞砍伐;張興成並 曾將鐵線綁在非其所有之欄杆上,有危害安全之虞,藉以挑 釁鄰居;又將瓜藤植栽於擋土牆上,而妨害擋土牆之排水功 能,致使鄰居多次向聲明異議人抱怨,張興成經常製造左右 鄰居之紛爭,與鄰居相處不睦,聲明異議人為平息鄰居抱怨 並顧及擋土牆之安全問題,才將擋土牆上較有危害可能之鐵 線鬆綁放下;並無任意採折或破壞張興成所有農作物之行為 等語,為此,異議人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機關之 處分。
四、按任意採折他人竹木、菜果、花卉或其他植物者,處新臺幣 三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8條第2款定有明文, 而所謂「任意採折」,係指未經同意摘取他人果實、花草等 妨害他人財產之行為而言。經查:本件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 局(下稱豐原分局)於99年7月23日所為之中縣豐警偵秩字



第0990034687號處分書,理由部分僅載「被處分人甲○○在 警訊中之筆錄成(誤植)坦承不諱及張興成指證歷歷。」, 惟被處分人甲○○於99年7月11日警詢時係證稱伊「只有把 他(張興成)的鐵絲鬆綁而已,並沒有破壞他的農作物。」 、「…張興成的瓜藤已經長到牆上(東陽路285巷)52號住 戶所種地瓜和金瓜的位置,所以我才把他的鐵絲鬆綁。」、 「這面擋土牆已經有裂縫了,如果他的胡瓜長在上面,這面 牆可能會承受不了壓力,會倒塌(誤植為蹋),下面有住人 ,會危急人命。」等語,以上有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99年7 月11日調查筆錄1份可稽。再觀之現場照片與監視器畫面翻 拍照片,亦僅顯示被處分人有立於擋土牆上拉拆鐵線,以致 瓜藤上瓜葉掉落之情形。復參豐原分局警員陳家瑞到庭所述 :「我們到現場查看時就看到因為鐵絲鬆綁,瓜藤順著鐵絲 掉下地上,我們在現場沒有詢問異議人,是事後通知異議人 到警察局做筆錄,異議人在筆錄裡面承認她把鐵絲鬆綁,並 沒有說她摘除瓜藤…。」等語詳實,則本件除檢舉人之指證 外,並無其他證據足認異議人有未經同意摘取他人果實、花 草等妨害他人財產之行為,核其所為即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8 條第2款所定之「任意採折」有間。是原處分機關以異議 人經張興成報案稱所栽種農作物瓜藤遭異議人由擋土牆上方 任意拆下為由,對異議人為科處罰鍰之處分,於法尚有未合 ,應予撤銷,故異議人請求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五、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有理由,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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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