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654號
KSDV,99,除,654,201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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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宜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經本院於 民國99年2 月9 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0 號裁定公示催告 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9年2 月25日新新聞報。現6 個月 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附表 所示支票1 張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第1 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 第150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9年2 月25日刊登該裁 定於新新聞報,迄今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無人申報 權利,業經本院調閱99年度司催字第150 號卷查核無誤,本 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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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6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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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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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宜韋企業股份│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32,744元 │99年2月28日 │YC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南高雄分│ │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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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