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鍾和存即友緣企業行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9年9 月24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之支票於民國99年1 月31 日遺失,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69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9年3 月2 日之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 字第169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9年3 月2 日刊登該 裁定於民眾日報,至99年9 月2 日為止已滿六個月之申報權 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楊詠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642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金易企業有限│台灣銀行博│000000000000│405,371元 │99年1月31日 │AC0000000 │ │
│ │公司 陳錫儀│愛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