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嘉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9年8 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6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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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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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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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揚鐛企業有限│臺灣新光商│0000-00-0000│5,292元 │99年2月26日 │EA0000000 │ │
│ │公司 高金全 │業銀行左營│636 │ │ │ │ │
│ │ │華夏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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