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254號
KSDV,99,訴,1254,2010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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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254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高啟哲
      謝惠慈
被   告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柒仟伍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應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丁○○於民國90年4 月20日,邀同被告 乙○○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80, 000 元,並約定於110 年4 月20日借期屆滿,借款期間共20 年,以每月為一期,共240 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其中優 惠貸款金額2,000,000 元部分,利息自90年4 月20日起,按 郵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 %後,再扣除政府補貼利 率0. 85 %後,以週年利率4.7 %計算;嗣後隨郵局二年期 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另超過優惠貸款金額2,080,000 元 部分,利息自90年4 月20日起至91年4 月20日止,按週年利 率6.525 %計算;自91年4 月20日起至92年4 月20日止,按 週年利率7.375 %計算;自92年4 月20日起則以週年利率7. 75%計算,嗣後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並約定如被告丁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除應付之本息外,並應自遲延時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其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給付違約金;另並 約定如有一期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即喪失一切期限及分期償 還之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下稱系爭借貸契約)。原 告於系爭借貸契約成立後已依約交付借款,詎被告丁○○自 96年1 月2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系爭借款契約之約



定,其即已喪失期限及分期償還之利益,欠款視為全部到期 。嗣原告取得拍賣抵押物裁定執行名義,經本院96年度執字 第79525 號強制執行,共受償2,687,911 元後仍有不足,總 計被告丁○○共尚積欠原告707,547 元之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未清償;而被告乙○○既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增補條 款契約書影本各1 份、本院96年度執字第79525 號分配表影 本1 份等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亦未提出書狀及證據作何答辯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 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 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 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 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 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 給付。民法第478 條、第739 條、第740 條、第27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至於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 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 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 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 丁○○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到期未依 約清償一節,已如前述,則被告對原告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707,547 元,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利息暨違約 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7,71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岳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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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