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28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昌益交通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昌益交通有限公司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7,889 元,應繳裁判
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10,1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2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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