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270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昇達廢料處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Mark .
代 理 人 李宗德律師
陳佩貞律師
王雅泠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縣政府間聲請選定主任仲裁人事件,聲
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
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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