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217號
KSDV,99,補,1217,2010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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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21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尚興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戊○○(原名:楊春風)、丙○○(原名:陳淑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尚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戊○○、丙○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83,865 元,應繳裁
  判費94,9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94,45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3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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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