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122號
KSDV,99,補,1122,2010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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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2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律師
被   告 高全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原告於民國99年9 月2 日撤回確認兩造間勞動契約存在之聲
明,僅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33 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3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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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全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