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280 號
上 訴 人 松德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揚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 月19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40 條、第4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9年5 月24日送達與上訴人,有卷附 送達證書(見原審卷第72頁)可稽,則上訴人至遲應於99年 6 月14日(星期一)提起上訴,而上訴人延至99年6 月18日 (星期五)始行提起上訴,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依上說明 ,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