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3號
異 議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異 議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異 議 人
即債務人 梁文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上列當事人就債務人梁文忠聲請更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9年5
月20日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日公告之債權表項次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中編號四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之現金卡權債權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參佰貳拾參元,應更正為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零肆拾參元。
其餘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 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本條例) 第36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 契約,民法第739 條規定甚明;保證人之責任,須主債務人 不履行債務時,始代為履行,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59 號判 例可資參照。
二、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萬泰銀行) 異議意旨略以 :其申報債權時漏未將債務人民國97年8 月至99年2 月繳款 新台幣( 下同)57,280 元扣除,是請求更正債權金額為 454,043 元等語;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遠 東銀行) 異議意旨略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合作金庫) 陳報之債權係債務人為許月娥擔任保證人之 保證債務,許月娥目前仍正常繳息,合作金庫不應將之列為 債務,債務人異議意旨亦同,為此,請求本院將該筆債權剔 除等語。
三、萬泰商業銀行受償57,280元有其申報債權更正狀在卷可稽, 堪信為真,是其異議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遠東銀行及債務人異議部份,經查債務人為第三人惠滿發有 限公司對合作金庫借款擔任連帶保證人,惠滿發有限公司繳 納本息至99年4 月4 日,即未繳納,合作金庫乃聲請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本院即於99年7 月13日對債務人核發99年度 司促字第34281 號支付命令,有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34281 號支付命令、合作金庫陳報狀及連帶保證書在卷可參。則主 債務人既有不履行債務情形,債務人即應代負履行之責,合 作金庫依法陳報更生債權132,012 元,並無不當,遠東銀行 及債務人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