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45895號
KSDV,99,司促,45895,20100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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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5895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丁○○○原名: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捌佰捌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乙○○於就讀正修科技大學時,邀同丙○○、丁○
  ○○(原名:侯素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
  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
  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
  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097 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
  完兵役後,自民國099 年02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
  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
  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
  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24,886 元( 利息、
  違約金另計) ,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45895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乙○○,曹│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55%   │
│  │20020 │正郎,曹侯│1月01日起  │      │       │
│  │元  │素華(原名│      │      │       │
│  │   │:侯素華)│      │      │       │
├──┼───┼─────┼──────┼──────┼───────┤
│ 2 │新臺幣│乙○○,曹│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55%   │
│  │46726 │正郎,曹侯│1月01日起  │      │       │
│  │元  │素華(原名│      │      │       │
│  │   │:侯素華)│      │      │       │
├──┼───┼─────┼──────┼──────┼───────┤
│ 3 │新臺幣│乙○○,曹│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55%   │
│  │29670 │正郎,曹侯│1月01日起  │      │       │
│  │元  │素華(原名│      │      │       │
│  │   │:侯素華)│      │      │       │
├──┼───┼─────┼──────┼──────┼───────┤
│ 4 │新臺幣│乙○○,曹│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55%   │
│  │28470 │正郎,曹侯│1月01日起  │      │       │
│  │元  │素華(原名│      │      │       │
│  │   │:侯素華)│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乙○○,曹│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020 │正郎,曹侯│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素華(原名│      │      │百分之十,逾期│
│  │   │:侯素華)│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乙○○,曹│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6726 │正郎,曹侯│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素華(原名│      │      │百分之十,逾期│
│  │   │:侯素華)│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3 │新臺幣│乙○○,曹│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670 │正郎,曹侯│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素華(原名│      │      │百分之十,逾期│
│  │   │:侯素華)│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4 │新臺幣│乙○○,曹│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470 │正郎,曹侯│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素華(原名│      │      │百分之十,逾期│
│  │   │:侯素華)│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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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