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5506號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代 理 人 丁○○債 務 人 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乙○人債 務 人 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務人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二、提出債務人乙○、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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