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45506號
KSDV,99,司促,45506,201009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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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550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債 務 人 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債務人乙○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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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