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
原 告 甲○○
乙○○
被 告 慶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榮
被 告 元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至懿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玖
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台幣肆佰壹拾伍萬壹仟柒佰壹拾玖元,折合
銀元壹佰叁拾捌萬叁仟玖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捌佰肆拾元元,
折合新台幣肆萬壹仟伍佰貳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伍元,尚欠新
台幣貳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雅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梁高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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