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4950號債 權 人 甲○○債 務 人 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對乙○○請求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所附支票之發票 人為金濃企業有限公司,並非乙○○)。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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