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44950號
KSDV,99,司促,44950,201009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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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4950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乙○○請求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所附支票之發票
  人為金濃企業有限公司,並非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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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濃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