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4944號
債 權 人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震南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拾萬壹仟貳佰陸拾壹元
,及其中㈠新台幣壹拾萬零肆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七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
貳拾萬零捌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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