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八六號
原 告 立全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律師
陳振吉律師
被 告 榮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 官 羅培昌
~B 法 官 陳正禧
~B 法 官 黃齡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四 日~B 法院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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