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411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債 務 人 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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