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44057號
KSDV,99,司促,44057,2010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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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4057號
債 權 人 三泰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原鼎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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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泰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鼎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