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44057號
KSDV,99,司促,44057,201009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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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4057號
債 權 人 三泰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原鼎水電工程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原鼎水電工程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債務人名稱。
二、債務人原鼎水電工程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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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泰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鼎水電工程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