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43856號
KSDV,99,司促,43856,201009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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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3856號
債 權 人 江秀鉚即南欣企業行
債 務 人 葉春金即百益土木包工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陸佰伍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伍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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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