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43856號
KSDV,99,司促,43856,201009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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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3856號
債 權 人 江秀鉚即南欣企業行
債 務 人 葉春金即百益土木包工業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春金即百益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百益土木包工業」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含其組
  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負責人為何?)、其負責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葉春金最新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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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