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3728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陸拾壹萬伍仟陸
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邀同丙○、甲○○、乙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以下同)99年02月01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15,000,000元,其借款期限為5年,自99年02月0
2日起至104年02月02日止,有利息之約定,貸款利率按本行
公告指標利率加2.47%計算,目前利率3.56%,嗣後隨本行
公告指標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上述借款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交付借
款本息,除按上開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借據之約定,逾期
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立有借據為憑。
二、詎料自099年08月02日起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
理,尚共積欠本金13,615,648元整及如附表之利息、違約金
。依借據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依法自應清償如請
求金額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又丙○、甲○○、乙○
○為本案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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