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3413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之債權債務關係,併向債務人乙○○請求之依據
(本件所附之支票為公司票,債務人為金濃企業有限公司,
乙○○僅為公司負責人,若乙○○有於支票上背書,請提出
支票背面影本,以供審查)。
二、請釋明所主張之利息請算日之依據(依據票據法第133 條,
不得早於提示日)。
三、債務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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