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40821號
KSDV,99,司促,40821,201009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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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082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張庭蓉即如馬企業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 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9年04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94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
     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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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